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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企业登记的条件,新疆进出口公司海关备案

    2024-12-03 12:00:02 97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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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为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使企业集团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进行组建,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组合的化,防止一哄而起,国家体改委和经委在198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对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作了较为原则的、引导性的规定,即(1)企业集团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2)集团公司应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一般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相互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3)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证报告。(4)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依法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随着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对企业集团组建的条件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集团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五)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2.紧密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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